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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 关于城乡居民丧葬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录入:安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  时间:2015-07-17  |  作者:管理员  |  浏览:8210


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为了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步伐,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4】56号)有关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实行户籍属地管理。
二、发放标准
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一次性800元。
三、资金筹集
省级财政按800元的标准承担50%,其余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市上对各县区的补贴比例为:志丹、安塞、吴起15%,子长、甘泉、黄陵40%,宝塔区60%,延长、延川、洛川、富县、黄龙、宜川8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申领程序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须在3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待遇领取人员户籍注销证明向所在乡(镇、街道办)提出丧葬补助申请。
2.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填写《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上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审查认定。
3.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乡(镇、街道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认定,无误后按月向市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申报丧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余额。丧
葬补助金及个人账户余额仍划拨至待遇享受人员原银行账户。
4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在《审批表》“申领人声明”一栏内签字,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县区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个月内未申报丧葬补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