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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续)保工作的通知

信息录入:安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  时间:2015-09-23  |  作者:管理员  |  浏览:7679

为了确保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延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6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续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11月15日结束。
二、参(续)保范围
1、新参保范围: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续保范围: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缴费标准
续保人员原则上按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如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人员,需提前办理变更手续。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档次。

四、缴费补贴标准
1、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2、持四级以上残疾证人员,允许个人不缴费,养老保险缴费由省级财政和县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持一、二级残疾证的城乡居民补贴200元;持三、四级残疾证的城乡居民补贴100元。

五、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办法


1、由县民政部门认定军队退役人员在2015年度未缴费的,为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养老金水平,每年按最高档次2000元缴费,其中个人缴费 200元,省和市、县为其代缴1800元(省和市、县各承担50%),合计个人缴费为2000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财政给予缴费补贴200元。当年计入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和财政补助额为2200元。财政代缴费时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年满60周岁,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满15年。个人每年补缴费标准为200元,省和市、县每年为其代缴费标准为1800元,代缴费年限与个人补缴费年限相同,补缴费部分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新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从个人补缴费下月起执行。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年缴费为100元,省和市、县财政为其代缴费年标准为1900元。


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六、手续办理

新参保和续保人员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续)保手续,村(居)委会汇总后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所,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录入信息并汇总后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七、工作要求
为了使参保、续保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开展续保工作时,必须在信息系统按村调出2015年度续保人员花名并打印成册,逐一进行核实后组织开展续保工作。

2参(续)保工作必须做登记表册、票据的收费标准填写统一。开票以户为单位,分别注明缴费人员姓名、缴费金额。

3、严格基金收缴管理制度。村、乡级业务经办人员所收保费必须及时存入安塞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收入户(账号:26—93010104000419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存入个人账户,拖延基金入库时间,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票据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撕毁票据,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若有撕毁和丢失现象发生,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要认真填写《缴费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间、收费年度以及村组经办人员姓名。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动员、续保、参保登记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按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保证正常运行;公安部门要准确提供城乡居民的户籍信息,并做好认定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