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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风热线》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

信息录入:安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  时间:2015-09-02  |  作者:管理员  |  浏览:2196

来源:陕西新闻广播  日期:2010-4-1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覆盖范围的拓宽,不仅是普通老百姓关心的问题,也是两会上代表和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广大群众也切实感受到了更多的温暖和关怀,也享有了更多的幸福和尊严。

  那么,近年来,我省养老保险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成绩?新的一年,我省养老保险工作有什么新的动向和安排?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新动态,这些又将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实惠?在今天早上7:3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 刘鹏程;副处长 许午禾 做客《秦风热线》,就上述话题和大家展开探讨。倾听广大听众的意见、建议。欢迎您拨打热线029~85229491、85229492或者发送手机短信参与节目,今天的导播是记者文娟、卫锋。手机短信的发送方法是:秦风+留言内容→1062 9789 693。

  主持人骆萍:好,现在我就请出今天做客直播室的嘉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养老保险处 处 长 刘鹏程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养老保险处 副处长 许午禾

  主持人骆萍:非常欢迎两位嘉宾做客直播室,就我省今年的养老保险工作与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进行交流!

  主持人骆萍:首先,请你介绍一下我省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我省正在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种类?

  刘鹏程处长: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退出工作岗位,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社会服务的制度。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体现的是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劳动者在退休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退休以后相应的养老金水平就高。

  养老保险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

  主持人骆萍:目前,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怎么样?

  刘鹏程处长: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着力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全面推进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从2000年至2009年,累计发放基本养老金998.4亿元,保障人数从76.7万人增加到130.9万人,兑现了“不漏一人、不欠一分、不拖一天”的承诺,连续九年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资金拨付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不但没有发生新的拖欠,还补发了实行省级统筹前差额拨付时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养老金2.18亿元,受到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

  二是全省政策统一,政令畅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实行省级统筹后,保证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力的促进了养老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近年来,我省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均纳入了养老保险。截止2009年末,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达到了458.8万人(其中,在职人员327.9万人,离退休人员130.9万人),比2000年的296.34万人增加162.5万人。

  三是基金积累和调剂使用能力明显增强,保障作用不断增强。从2001年起,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制度,由省级对基金统一组织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从根本上解决了市县之间养老保险基金的区域性矛盾。尽管每年随着退休人员的快速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都在大幅度增加,但全省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大大增强了确保发放的能力。

  2006年,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首次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02亿元;2009年征缴收入达到182.5亿元。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也逐年增加,为确保发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的调整提高,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晚年生活。200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仅为604元,2010年调整后,全省人均月养老金水平达到了1382元,六年增长778元,月平均增长130元,2010年的养老金水平相对于六年前增长比例达到了129%。

  四是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了基金安全。从2000年5月起,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省级财政专户。发放时,省财政每月划拨基金到省社会保障局,由省社会保障局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收支的完全分离,从制度上杜绝了挤占、挪用基金等违规现象,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主持人骆萍:2009年底,国家颁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劳动关系发生地域变化时,可以跨省、市转移续缴。那么,我省从什么时候可以依照这个《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来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刘鹏程处长:国务院颁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意义非常重大。这个办法的实施,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劳动者跨省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得到比较好的接续,到达退休年龄后,就可以按规定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者跨省流动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非常重要,《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会彻底解决好劳动者跨省流动时的养老保险接续问题。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到1.5亿人,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险转续问题,也就解决了他们今后的养老问题,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10年1月1日,我省已经开始实施了《暂行办法》。

  主持人骆萍:这个办法适用于哪类人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理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怎样去申请办理?

  许午禾副处长:《暂行办法》适用用于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参保人员。包括在企业就业的城镇职工、农民工,城镇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已经按规定领取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再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也就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就可以了。剩下的工作都由社保经办机构来做。

  主持人骆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刘鹏程处长: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有四道程序:一是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二是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或向申请单位和个人作出书面说明。三是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新参保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是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养老关系所在地转移接续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主持人骆萍: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怎么确定待遇领取地?
  许午禾副处长: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最后在那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暂行办法》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总体上是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和不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区分。

  第一种情况是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地相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采取一种方式确定,即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第二种情况是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地不同。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方式确定:

  一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二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三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主持人骆萍:办法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情形,做了哪些安排呢?

  刘鹏程处长:首先,农民工正常参保缴费的,可以与城镇职工一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当然也可以与城镇职工一样,符合规定条件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即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参保农民工返回城镇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还是其他城镇的,都按规定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达退休年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可以在达到国家规定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待遇;对于未能达到国家规定待遇领取条件的,也可将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主持人骆萍:老百姓如果对于养老保险政策以及政策执行中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咨询和反映?

  许午禾副处长: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职工或离退休人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写信、电话、面谈等方式,向所在县区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养老保险科,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反映,当然也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室、信访接待处室反映。

  刘鹏程处长:感谢大家对我们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果有什么问题要进行咨询,欢迎拨打029-----87291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