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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1号)

信息录入:安塞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  时间:2015-05-19  |  作者:管理员  |  浏览:8026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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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了提高我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96号)精神,这次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退役残疾军人。
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办法
上述人员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享受以下政策:
1、为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养老金水平,上述人员每年按最高档次2000元缴费,其中个人缴费 200元,省和市、县为其代缴1800元(省和市、县各承担50%),合计个人缴费为2000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陕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缴费档次为2000元的财政给予缴费补贴200元。当年计入其个人账户的缴费和财政补助额为2200元。财政代缴费时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年满60周岁,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满15年。个人每年补缴费标准为200元,省和市、县每年为其代缴费标准为1800元,代缴费年限与个人补缴费年限相同,补缴费部分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新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从个人补缴费下月起执行。
3、上述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年缴费为100元,省和市、县财政为其代缴费年标准为1900元。
三、几点要求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民政部门将认定后的人员名册于2014年10月底前提供给人社部门。
2、人社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册做好资金预算上报工作,并于2014年11月底前做好补缴费和财政代缴费的清算工作。
3、上述人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民 政 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2014年8月1日